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报送备案逾期30天(含)以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报送备案逾期超过30天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