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