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就承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