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