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不得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主动公开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时,应当隐去自然人的地址、身份证号码。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时,应当隐去自然人的地址、身份证号码。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