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2017年)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公开,公开主体对公开内容负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