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三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况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