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七十一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