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