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招标投标有关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