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设计文件审查 第四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设计文件审查 第四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重点包括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 新建改建路网干线、时速160公里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铁道部组织审查。其他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投资方组织审查,建设项目所在地铁路局参与审查。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