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勘察设计程序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勘察设计程序 第十六条 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工作推到下一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