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鼓励采用电子方式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成员遵守评标纪律和履职情况,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意见;

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

其他需提交的问题说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