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规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信息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或者包件编号,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或者交货期承诺,评分或者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业绩,异议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