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委员会设有负责人的一并注明;

开标记录;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包括具体理由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否决条款;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设立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