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投标邀请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注明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具体理由。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