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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失信当事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有关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失信信息,不得使用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