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失信当事人在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整改材料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查实后,记录为严重失信信息,该信用记录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