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未报告整改情况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失信信息持续公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