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失信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失信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 轻微失信信息不予公示,但属于一般事故类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