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2019年) 一、
一、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按不同型号产品分为5年、8年、10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清单见附件)。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并提报下列材料:
本实施细则第十二、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型式试验、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解体检查、对样车技术评价相关内容可不再提供);
原许可条件变化情况;
最近一个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总结报告(内容参照第三十三条企业自查报告)。
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过制造、维修业务的产品,不予办理相应型号的许可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