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击打列车;

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钻车、扒车、跳车;

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