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