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