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