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八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 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 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