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一百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