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