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15-20年。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及铁路发展基金主发起人,积极吸引社会投资人,依照《公司法》通过约定和承诺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与社会投资人签订出资人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管理基金公司,保证社会投资人按约定取得稳定合理回报。社会投资人作为优先股股东,不直接参与铁路发展基金经营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