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的运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发送运输企业及发送站、装车场所,到达运输企业及到达站、卸车场所,货物名称、铁危编号、包装、装载数量(重量)、车种车号、箱型箱号,应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运输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