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运输条件 第十三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运输条件 第十三条 运输新品名、新包装或者改变包装、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时,发送货物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托运人、收货人和货物运输全程涉及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商定安全运输条件,签订安全协议并组织试运,试运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危险货物试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