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运输放射性物质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效证明,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性物质运输进行现场检测。 引用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