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

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

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

需要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

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