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