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运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铁路局,并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要求对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