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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铁路产品认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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