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三条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列入采信目录内铁路产品认证的生产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书及所需资料,经认证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