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第五章 现场救援 第三十二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现场救援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铁路设备设施损坏时,有关专业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切断事故现场电源,拆除、拨移和恢复接触网,及时架设所需照明,调集足够的救援队伍、材料和机具,积极组织抢修损坏的线路、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设施,协助事故机车车辆的起复。对可以运行的受损机车车辆进行检查确认,符合挂运条件的方准移动,必要时派人护送。起复作业完毕后,应当迅速做好开通线路的各项准备。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