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第四章 救援响应 第二十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救援响应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启动。铁道部在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征求有关专家建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经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后组织实施,并派出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救援。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