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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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