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