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