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