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将当事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档案等用于缺陷调查以外其他用途的;

泄露当事企业商业秘密的;

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