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规定保存缺陷产品信息的;
未按规定制定并提供召回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召回的;
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的;
不配合产品缺陷调查的;
未按规定停止制造、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产品的;
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
未按规定保存缺陷产品信息的;
未按规定制定并提供召回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召回的;
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的;
不配合产品缺陷调查的;
未按规定停止制造、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产品的;
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