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对缺陷产品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发布缺陷产品召回相关信息,公布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并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