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在证券市场融资,募集资金投向于钢铁行业,必须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并需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募集资金投向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