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本产业发展政策和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商务管理部门不批准合同和章程,金融机构不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海关不予办理免税进口设备手续,质检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