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资产处置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中出售的债权,属于未结清的会计事项,应当将所涉及的原始凭证随债权一并转移给债权的接受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公司转让债权并移交其原始凭证后,应以转让合同、收款凭证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