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部分 处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部分 处置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竞相压价,最大限度地回收不良资产,减少资产损失,公司处置资产中,凡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共同债权,公司之间,必须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协商确定一家公司牵头对外谈判,不得相互之间发生恶性竞争。 涉及与银行共同债权的资产处置,公司应积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和协调,做好维权和回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